111001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罚款数额、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主席令第31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颁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2017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予以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12月15日环保部令第3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部令第3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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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定时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停产整治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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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行为 |